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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法制新闻的“把关人”

来源:新闻大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知法懂法,做个合格的报道者 法制新闻在报道内容上经常会涉及到法律法规,而法律的表述是严谨的,所以编辑法制新闻时,除了要易懂、有趣,更要注意用词准确,这就需要编辑

一、知法懂法,做个合格的报道者

法制新闻在报道内容上经常会涉及到法律法规,而法律的表述是严谨的,所以编辑法制新闻时,除了要易懂、有趣,更要注意用词准确,这就需要编辑具备一些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做个合格的报道者。

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把被公安部门抓起来的人叫成“罪犯”,但在法律审定有罪之前,只能称作“犯罪嫌疑人”。因此,当一个案子还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或者刚刚移交检察院的时候,在报道中是不能称其为“罪犯”的。

又如,公安来稿中涉及到的“偷窃”或“窃取”,与刑法学意义上的“盗窃”,有时候并不完全重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可是,并非所有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司法解释和办案实践,只有当偷盗的公共财物数额到达2000元时,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用法言法语,避免贻笑大方

法制新闻报道措辞必须严谨,尽量运用法言法语。法言法语是法律领域中的专用语,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者执行法律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等。

在不少法制案件报道中,我们还经常看到有记者或通讯员用“酒鬼”“赌徒”“丧心病狂”“狗急跳墙”“窜入某地作案”等词汇,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侮辱,有夸大其词之嫌。我以为在写作法制新闻时,要做到表述恰当、字字推敲、句句斟酌,以免被人抓住把柄贻笑大方。

今年4月,一位派出所民警提供了一个素材给我,来稿上写“从严从快、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一些媒体在报道时也如此表述,其实这个表述是有问题的。因为对于每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乃至法院审理判案,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律对期限的规定,需依法进行。不能仅凭主观意志随意说“从严从快、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否则就是把执法当成一种运动,是对法律制度的不尊重。

三、客观报道,引导民众理性思考

庭审新闻应当是法制新闻在编辑过程中运用理性原则最多的领域。因此,要保证控辩双方的平等,媒体就要客观真实,不能掺杂自己的倾向性,误导民众的判断。

目前报道中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感性宣泄大于理性分析,如南京“彭宇案”中,他下车的时候是否撞到了老太太,是本案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可在当时媒体的报道中,这个关键问题反而没有被重视。致使近年来,路人面对摔倒在地的受伤者,总是犹豫再三,不敢上前搀扶。其实,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已说“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没有承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提供了一张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但得到了当时办案民警的确认。结合彭宇自述曾与人相撞却说不清楚是与何人相撞,及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有力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但在一些媒体的非理性引导下,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实际上,事过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因此,编辑庭审新闻时,报道内容一定要客观理性,避免读者误解、误读。

四、做好翻译,把官方说法转换成晚报语言

如今,一些所谓主流媒体,官话、套话 、废话、空话充斥其中,更别说基层的并不具备新闻素养的通讯员了,他们写新闻有一种固定的套路,进行宣传报道基本上为了歌颂公安干警如何英勇破案,如何保障老百姓的安全。如果编辑生搬硬套,这种公安新闻是没办法受读者欢迎的,采写此类报道,很多时候就是要把警方的说法转换成生动亲切的新闻语言。

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不易,这就要编辑不仅要了解公安部门的工作程序,知道他们希望达到的宣传效果,同时要正确把握案件本身的新闻价值和意义,清楚该案件对于读者和广大市民能得到什么启示。只有把握好以上几点,才能让读者一下子明白是怎么回事并有所启发,同时警方也获得称赞。

一、知法懂法,做个合格的报道者法制新闻在报道内容上经常会涉及到法律法规,而法律的表述是严谨的,所以编辑法制新闻时,除了要易懂、有趣,更要注意用词准确,这就需要编辑具备一些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做个合格的报道者。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把被公安部门抓起来的人叫成“罪犯”,但在法律审定有罪之前,只能称作“犯罪嫌疑人”。因此,当一个案子还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或者刚刚移交检察院的时候,在报道中是不能称其为“罪犯”的。又如,公安来稿中涉及到的“偷窃”或“窃取”,与刑法学意义上的“盗窃”,有时候并不完全重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可是,并非所有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司法解释和办案实践,只有当偷盗的公共财物数额到达2000元时,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二、运用法言法语,避免贻笑大方法制新闻报道措辞必须严谨,尽量运用法言法语。法言法语是法律领域中的专用语,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者执行法律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等。在不少法制案件报道中,我们还经常看到有记者或通讯员用“酒鬼”“赌徒”“丧心病狂”“狗急跳墙”“窜入某地作案”等词汇,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侮辱,有夸大其词之嫌。我以为在写作法制新闻时,要做到表述恰当、字字推敲、句句斟酌,以免被人抓住把柄贻笑大方。今年4月,一位派出所民警提供了一个素材给我,来稿上写“从严从快、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一些媒体在报道时也如此表述,其实这个表述是有问题的。因为对于每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乃至法院审理判案,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律对期限的规定,需依法进行。不能仅凭主观意志随意说“从严从快、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否则就是把执法当成一种运动,是对法律制度的不尊重。三、客观报道,引导民众理性思考庭审新闻应当是法制新闻在编辑过程中运用理性原则最多的领域。因此,要保证控辩双方的平等,媒体就要客观真实,不能掺杂自己的倾向性,误导民众的判断。目前报道中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感性宣泄大于理性分析,如南京“彭宇案”中,他下车的时候是否撞到了老太太,是本案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可在当时媒体的报道中,这个关键问题反而没有被重视。致使近年来,路人面对摔倒在地的受伤者,总是犹豫再三,不敢上前搀扶。其实,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已说“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没有承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提供了一张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但得到了当时办案民警的确认。结合彭宇自述曾与人相撞却说不清楚是与何人相撞,及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有力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但在一些媒体的非理性引导下,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实际上,事过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因此,编辑庭审新闻时,报道内容一定要客观理性,避免读者误解、误读。四、做好翻译,把官方说法转换成晚报语言如今,一些所谓主流媒体,官话、套话 、废话、空话充斥其中,更别说基层的并不具备新闻素养的通讯员了,他们写新闻有一种固定的套路,进行宣传报道基本上为了歌颂公安干警如何英勇破案,如何保障老百姓的安全。如果编辑生搬硬套,这种公安新闻是没办法受读者欢迎的,采写此类报道,很多时候就是要把警方的说法转换成生动亲切的新闻语言。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不易,这就要编辑不仅要了解公安部门的工作程序,知道他们希望达到的宣传效果,同时要正确把握案件本身的新闻价值和意义,清楚该案件对于读者和广大市民能得到什么启示。只有把握好以上几点,才能让读者一下子明白是怎么回事并有所启发,同时警方也获得称赞。

文章来源:《新闻大学》 网址: http://www.xwdxzz.cn/qikandaodu/2020/1014/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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