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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死刑!“芜湖高校老师刺死女大学生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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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转自【扬子晚报网】; 2019年9月19日下午,安徽省芜湖市安徽工程大学校门外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该校博士教师郭某牛与来自江苏淮安市的19岁大学生涵涵经历相恋与分手后,欲求复
本文转自【扬子晚报网】;
2019年9月19日下午,安徽省芜湖市安徽工程大学校门外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该校博士教师郭某牛与来自江苏淮安市的19岁大学生涵涵经历相恋与分手后,欲求复合无果的郭某牛,持匕首刺死涵涵。
3月22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该案二审宣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被告人郭某牛被判处死刑。被害人涵涵的母亲谢女士告诉记者,对终审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作为父母为她(涵涵)做了最后一个事情,总算给孩子一个交代了,说明法律还是公平公正的。既然孩子已经无法回天,结果只能这样了,这是唯一让我们觉得比较欣慰的事。下一步,我们准备把涵涵从芜湖接回淮安老家。”
被害人涵涵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此前报道:
大学老师对女学生连刺数十刀致其死亡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郭某牛为安徽工程大学教师,博士学历;而被害人涵涵为该校2018级学生。2019年上半年,郭某牛任涵涵一门学业的课程老师。2019年4月初两人成为情人,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6月30日分手。
2019年9月初,郭某牛希望跟涵涵复合未果,2019年9月19日15时35分(安徽工程大学校园视频监控时间),郭某牛携带一把匕首至安徽工程大学校园等候涵涵下课,16时26分郭某牛尾随涵涵至大学小北门外,涵涵欲乘坐出租车离开摆脱纠缠,见郭某牛追来,便向马路(神山路)对面跑去。郭某牛追至马路中间,持匕首向涵涵颈部、胸腹部、背臀部、四肢等部位共捅刺数十刀。公安民警接群众报警到达案发现场,将自杀未遂的郭某牛控制,涵涵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涵涵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戳全身多处致左颈总静脉破裂,肺、肝、肾、脾、胰等多脏器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构成故意杀人罪,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2020年10月30日上午9点30分,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法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一直守候在法院门外,庭审中途,被害人涵涵的母亲谢女士因被嫌疑人郭某牛在法庭上的表现所刺激,心脏一度出现不适,在丈夫的搀扶下从法庭走出。
庭审结束后,据受害方代理律师介绍,嫌疑人郭某牛在法庭上称自己只是想自杀,只刺了涵涵腹部几刀。事实上,法庭披露的证据显示,郭某牛共捅刺涵涵48刀。且有证据证明,郭某牛在跟涵涵恋爱期间,还与其他女生有开房行为。对此,检察官当庭建议对郭某牛从重处罚。因案情重大,此案未当庭宣判。
一审法院外被害人父母伤心欲绝
2020年11月20日下午,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郭某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郭某牛持匕首连续多次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维持原判:构成坦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4日,郭某牛不服一审死刑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1月28日,该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仍否认故意杀人,受害方代理律师透露,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牛以自己是精神病患者、患有抑郁症为由对抗故意杀人的指控,案件未当庭宣判。
3月2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郭某牛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维持原判裁定书
根据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上诉人郭某牛持匕首尾随、追赶并连续捅剌被害人数十次,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郭某牛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师,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所教刚成年的学生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既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又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
二人交往期间,郭某牛在发生矛盾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经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亲友劝阻明确分手后,仍然纠缠不休,继而公然杀害被害人,其道德品质败坏,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当庭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一般, 依法应予严惩。郭某牛归案后,虽能够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但根据本案情况,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文章来源:《新闻大学》 网址: http://www.xwdxzz.cn/zonghexinwen/2021/0323/1116.html